Customs & Trade
美国邮政协会(APTA)原产地规则
摘要
亚太贸易协定(APTA)原产地规则(APTA协议附件二)界定了产品符合APTA优惠关税待遇所需满足的标准。APTA是亚太地区历史最悠久的优惠贸易协定(1975年签署为《曼谷协议》,2005年更名为APTA)。现有成员包括孟加拉国、中国、印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斯里兰卡。
一般规则要求:(a)国内价值含量达到35%(即出口成员国原产材料价值及在该国增值部分之和必须至少占到离岸价的35%),或(b)产品属于特定清单(A类——全部在本国生产,B类——足够加工)。允许累计计算:来自任一APTA成员国的投入均可计入35%的门槛值。出口商若需享受优惠,必须获得出口国指定主管部门签发的《APTA通行证》(表格APTA)。在目的地成员国进口时,需向海关出示该表格。
一般规则要求:(a)国内价值含量达到35%(即出口成员国原产材料价值及在该国增值部分之和必须至少占到离岸价的35%),或(b)产品属于特定清单(A类——全部在本国生产,B类——足够加工)。允许累计计算:来自任一APTA成员国的投入均可计入35%的门槛值。出口商若需享受优惠,必须获得出口国指定主管部门签发的《APTA通行证》(表格APTA)。在目的地成员国进口时,需向海关出示该表格。
要点
- 亚太贸易协定(APTA)协议附件二
- APTA成员:孟加拉国、中国、印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韩国、斯里兰卡
- 通用规则:国内价值含量35%
- 替代方案:全部原产(A类)或充分加工(B类)
- 累计规则:APTA成员投入的原料可计入35%含量的计算
- 原产地证明:APTA表格(由孟加拉国出口促进局(EPB)签发)
- APTA表格需在目的地海关出示
- APTA协议于1975年签署(原名《曼谷协定》),2005年更名
- 孟加拉国主管部门:出口促进局(EPB)
- 允许第三方开具发票(需提前通知)
- 适用直接托运规则(经批准可转运)
完整详情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APTA) rules of origin document. Defines criteria for products to qualify for 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under APTA.